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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不會支持,得看你屬于哪種情況?
1.案件是在2020年8月20
這種情況下,仍然會判決借款人承擔人2分的月息。
民事案件的一審程序一般在3到6個月內就走完了,如果你的案件是在2020年8月2,現在應該早已經結束了。
如果你現在還沒起訴,就不一定會按2分的月息判決了。你所面臨的就是以下的兩種情形。
2.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,且案件是在2020年8月20
這種情況下,利息如何確定,要看。
。
2020年8月192分計算;但是,從2020年8月20,月息就只能1年期LPR的4倍計算了,計算公式是:的1年期LPR×4÷12。
比如你是在2020年1月1,2分的月息。如果你在今天起訴對方還錢,你可以主張的利息就是:
2020年1月12020年8月192分計算;2020年8月20號到今天的利息依據1年期LPR計算,1年期LPR是3.85%,那么代入公式,月利率就是3.85%×4÷12=1.28%,也就是將近1分3的利息。
如果借款發生在2020年8月20,月息一律依1年期LPR計算,公式是: 借款發生
有的朋友會問,為2分計算呢?
這就是第三種情形,也是不少律師疏忽了的情形。
3.案件是在2020年8月20,但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《民間借貸司法解釋》第32條第2款規定:借貸行為發生在2019年8月20,可參率四倍確定受保護的利率上限。
比如,你在2019年1月1,雖然約定的2分月息,但是由于你沒有在2020年8月20,2分的月息法院就不再支持,借款期間的所有利息都會1年期LPR的4倍確定。
這是一個突破了法律溯及力的條款。這樣看來,如果到了通過打官司才能解決問題的地步,還是抓緊起訴的好。一個拖拉,月息就從2分降到了1.3分。
盡管如此,如果你手中的借條上約定的還是2分的月息,也不用過于擔心。法律只是對于超出的那一部分利息不再支持了,并不是完全否定你的利息。所以,你仍然可以憑借手里的借條去要利息,只是變少了而已,不用非得讓對方重新寫借條。